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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余直明与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直明,重庆市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2344号原告余直明,男,生于195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余西洋(余直明之子),生于198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谭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58号。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余直明诉重庆市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直明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直明承担。审 判 员  刘 曦人民陪审员  徐泽江人民陪审员  徐华章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