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余直明与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直明,重庆市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2344号原告余直明,男,生于195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余西洋(余直明之子),生于198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谭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58号。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余直明诉重庆市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直明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直明承担。审 判 员 刘 曦人民陪审员 徐泽江人民陪审员 徐华章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