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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广州与蒋雪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州,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保字第29-2号申请人刘广州,男。被申请人蒋雪梅,女,职业不详。申请人刘广州与被申请人蒋雪梅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蒋雪梅在中国xx银行北京xxxxxxx**xxxx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广州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100000元及位于北京市xxxxxxxx西里xx号楼x层xxxx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广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产权人为李洪林的位于北京市xxxxxxx西里xx号楼x层xxxx(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腾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