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广州与蒋雪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州,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保字第29-2号申请人刘广州,男。被申请人蒋雪梅,女,职业不详。申请人刘广州与被申请人蒋雪梅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蒋雪梅在中国xx银行北京xxxxxxx**xxxx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广州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100000元及位于北京市xxxxxxxx西里xx号楼x层xxxx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广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产权人为李洪林的位于北京市xxxxxxx西里xx号楼x层xxxx(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腾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