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辖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宁波远瞻丰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黄文荣、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荣,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远瞻丰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辖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荣。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远瞻丰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人:李喆。上诉人黄文荣、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文荣、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文荣、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荣、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