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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红艳诉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艳,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383-1号申请执行人郭红艳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郭红艳诉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490.4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经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渭滨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积科代执行员 杜智博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