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14-13除权民事判决书(佛山顺德公司)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地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工业区北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细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314247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609.72元,出票人为贵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8日,付款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28日,收款人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荣霞审判员 :涂竹君审判员 : 付 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林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