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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徐付伟,徐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徐付伟,徐广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春旭,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昭,该公司员工。被告徐付伟。被告徐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付伟、徐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主张被告已主动清偿全部应付款项,故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3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安福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张学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牛贺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