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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二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学峰诉马呈良、王凤宝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峰,马呈良,王凤宝,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007号原告:刘学峰,住故城县。被告:马呈良,住故城县。被告:王凤宝,住故城县。被告: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法定代表人:王雪成被告: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峰与被告马呈良、王凤宝、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峰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峰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刘学峰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