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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4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黄浩与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388号原告黄浩。被告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浩诉被告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浩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