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4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黄浩与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388号原告黄浩。被告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浩诉被告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浩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