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焦立强、王金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焦立强,王金润,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再初字第4号原审原告焦立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审被告王金润,女,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三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居民委员会(原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村。法定代表人闫庆辉,该居委会主任。原审原告焦立强与原审被告王金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长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王金润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9日作出(2007)石民二终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王金润申请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8)石民监字第00113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2010年1月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民再终字第00224号民事裁定,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二终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追加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王金润申请,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长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原告焦立强诉正定县人民政府给王小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因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裁定中止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长行再字第7号行政判决,撤销正定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10月15日作出的第44号《正定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王小桥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行再终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准许王小桥撤回上诉。现原审原告焦立强和原审被告王金润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另查,王金润已有明确表示,如焦立强申请撤诉,其不持异议。本院再审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焦立强和原审被告王金润,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对原审原告焦立强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审被告王金润作为申请再审人,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审原告焦立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焦立强负担。审 判 长 贾立新审 判 员 李建中代理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