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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高玉萍与海南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萍,海南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599-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萍,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省**市**路**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玉萍与被执行人海南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城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中侨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玉萍不当得利115790.15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玉萍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3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侨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审 判 员  郭海春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