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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商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股份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初字第294-1号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道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龙,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股份合作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股份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