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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嵩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嵩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杨某。被告:谢某。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卫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