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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强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2840号罪犯李强,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9年12月2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2014年9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左龙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