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林新源与王其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源,王其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尤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林新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尤溪县。被告王其杭,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源与被告王其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和解解决该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林新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世明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