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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倪盛繁与董玉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胜繁,董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倪胜繁。被执行人董玉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玉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732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百龄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