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倪盛繁与董玉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胜繁,董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倪胜繁。被执行人董玉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玉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732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百龄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