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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榴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石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绍芳,经理。被告石榴。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