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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卢佩君与王怡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佩君,王怡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卢佩君,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王怡西,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卢佩君与被执行人王怡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怡西没有按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佩君与被执行人王怡西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怡西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卢佩君各项经济损失赔偿款38487.58元、鉴定费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怡西如果能够在2014年10月8日前一次性付还申请执行人卢佩君35000元,则申请执行人卢佩君同意对被执行人王怡西余下欠款及债务利息予以全部免除;二、如被执行人王怡西未能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及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卢佩君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恢复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492元由被执行人王怡西承担。现被执行人王怡西已于2014年10月8日一次性付还申请执行人卢佩君3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佩君与被执行人王怡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秀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