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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14-8除权民事判决书(麻栗坡公司)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地址在麻栗镇南朵村干冲。法定代表人:张星福。申请人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342674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出票人为贵州省金沙县兴旺矿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日,付款行重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日,收款人为贵州佳信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荣霞审判员 :涂竹君审判员 : 付 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林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