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梁忠省与杨志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省,杨志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梁忠省被告杨志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省与被告杨志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忠省以与被告杨志恒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忠省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梁忠省负担258元,退付原告梁忠省258元。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