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娜娜与潘昌辉、青岛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娜,潘昌辉,青岛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64号原告王娜娜。被告潘昌辉。被告青岛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通真宫路晟业家园14号楼3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盖德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毅,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宏全,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53237-5。负责人李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娜诉被告潘昌辉、青岛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娜娜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娜娜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审判员 伦立新审判员 孟祥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庆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