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金辉与吴虎民、曹矿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金辉,吴虎民,曹矿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190号申请人:孙金辉。被申请人:吴虎民。被申请人:曹矿旗。申请人孙金辉与被申请人吴虎民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KQ7**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冀DKQ7**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