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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高某某,男,1944年8月3日��生,汉族,住芝川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芝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严继林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延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