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高某某,男,1944年8月3日��生,汉族,住芝川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芝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严继林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延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