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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叶英与符永慧与周国传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永慧,周国传,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46号申请执行人符永慧。被执行人周国传。被执行人叶英。申请执行人符永慧与被执行人周国传、叶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将周国传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水仙路阳光小区的5-28-386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1997)字第27400号,面积296.46㎡]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符永慧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国传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水仙路阳光小区的5-28-386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1997)字第27400号,面积296.46㎡]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符永慧(身份证号:46000XXXXX)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