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夏亚清与孔伟、刘建国、第三人周桂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亚清,孔伟,刘建国,周桂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夏亚清。委托代理人廉群(系原告夏亚清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孔伟。被告刘建国。委托代理人屈名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桂生。原告夏亚清与被告孔伟、刘建国、第三人周桂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暹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玮、人民陪审员罗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亚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廉群、被告刘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名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伟、第三人周桂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4月24日,原告出资50万元注册了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成品油等,公司住所地在宜昌市点军区罗家坝村二组。2003年1月20日,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变更为夏亚清、周桂生各占50%的股份。不久,被告孔伟、刘建国提出购买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意向,经协商,夏亚清和孔伟、第三人周桂生和刘建国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3年10月28日至2003年12月25日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再由双方立即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方便被告经营,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合同,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公司印章及资产清单约定的内容一次性交给被告,但被告提供虚假的《老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国,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市江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得知后,于2005年5月8日申请工商部门撤销了宜昌市江帆石化有限公司名称登记,恢复了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04年8月2日,刘建国擅自将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以600万元的价款出卖给中国石油公司,2006年10月,刘建国、孔伟又将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点军区地号为XXX面积为10621.34平方米出卖给宜昌市金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金5万元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夏亚清、第三人周桂生、被告孔伟、刘建国签订的关于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被告持有的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印章;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股权转让违约金20万元;3、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刘建国辩称,原告所诉股权转让协议属实,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宜昌市点军区人武部内靠老318国道与新3**国道之间4.3468亩和点军区巴王店村1.33亩二块地的使用权,被告经原告口头同意和周桂生书面同意延期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280万元,被告付款后,原告违反约定未办理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和年检手续,致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是2006年9月,即便原告诉请成立,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后被告新征土地11800平方米,将公司原宜昌市点军区罗家坝加油站扩建2600平方米,转让给了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将余下的10621平方米转让了宜昌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诉请的目的在于点军区人民政府和巴王店村委会拟返还的297340元土地转让款,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孔伟、第三人周桂生均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24日,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住所地位于宜昌市点军区罗家坝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夏亚清,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等。2003年1月20日,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变更登记为夏亚清出资25万元(占投资比例50%),周桂生出资25万元(占投资比例50%),2002年6月28日,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甲方)与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乙方以117340元的价格购买甲方位于318国道1326公里处(现点军区人民武装部院内)靠老318国道线与新3**国道线之间的空地4.3亩,协议还对款项的支付、其他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当日,点军区人民武装部(甲方)与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1份,约定:甲方将营区内靠318国道老线与新线之间的空地4.3468亩(合计2895平方米)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价款217340元,协议还对付款方式、其他事宜等进行了约定。2002年10月31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宜昌市点军区巴王店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征用土地协议》1份,约定:甲方征购的点军区政府(武装部营园内)的土地上、区政府与巴王店村两口鱼塘之争问题,经区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由巴王店村委会与甲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区政府(武装部营院内)空地中有巴王店村1.33亩土地,由甲方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3万元包干,乙方必须协助办理土地过户(出让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协议还对相关协调工作等进行了约定。按照上述协议,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点军区人民政府117340元、支付点军区人民武装部15万元、支付点军区巴王店村民委员会3万元,3笔合计297340元。2003年10月28日,夏亚清(股权出让方,甲方)与孔伟(股权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付款时间:2003年10月29日前支付45万元,2003年11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03年12月25日前支付45万元),甲方收到150万元的款项,立即会同乙方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其他约定:1、由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受让股东提供一份财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2、由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与受让公司及其股东签订1份补充股东转让协议、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3、凡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日,周桂生(股权出让方,甲方)与刘建国(股权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协议双方对周桂生在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转让作了与夏亚清相同的约定,仅仅合同的主体进行了变更。2003年10月28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夏亚清、周桂生(甲方,股权受让方)和宜昌市鑫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国、孔伟(乙方,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1份,约定:一、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总金额300万元;二、甲乙双方签字(原文如此)补充协议同时附随一份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清单,甲方只保留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办理股权登记时转交乙方)及其全部资产交乙方(原文如此),并由乙方在明细清单上签字,清单双方各执1份;三、甲方责任:1、协助乙方办理规划部门的证件及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2、协调新建加油站(巴王店村土地上)开工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支付)3、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土地出让金及手续费由乙方支付)4、协助乙方办理新站成品油许可证及消防建审工作。(其费用由甲方支付)5、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批付款后,办理罗家坝老站营业执照延期经营工作。(重新注册为宜昌市飞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家坝加油站等,办理方法)(原文如此)6、甲方收到乙方股权转让全部款项300人民币后,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清单》中的全部财产属乙方所有,立即会同乙方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及法人变更给乙方。7、甲方暂保留原罗家坝加油站—江南商行存折账户,以便收回债务使用,债权收回后交乙方注销。四、乙方责任:1、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分三次按期支付给甲方股权转让的全部金额。2、密切配合甲方办理新站建设手续及老加油站证件保全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支出。五、甲、乙双方应为原罗家坝加油站(老站)经营证件保全努力做工作,但老站证件能否保全不作为股权转让价值条件。六、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签约之日前由甲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签约成交之日后由乙方的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乙方及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收回签约前的各项债权。七、补充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由出让方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与受让方宜昌市鑫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国、孔伟公司法人(原文如此)、股东共同订立,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补充协议还对甲方收款账号等进行了约定。2003年10月28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鑫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宜昌市鑫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清单》1份,双方对移交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49项资产进行了约定,其中第19项为新加油站土地3949.5平米(未办理出让土地证),同土地面积相等的购地合同。2003年11月6日,甲方股东(原文如此)夏亚清、周桂生和乙方股东(原文如此)孔伟、刘建国就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出资办理事项,应支付的经费及原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经协商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1份,约定:从乙方二股东应支付甲方二股东股权转让金里各抽出5万元(合计10万元)进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留处理遗留问题的账户上,由甲乙双方监督用于股权转让协议所规定的事项,此款项为出让后的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出让前未办完的事项及经费。为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事项的包干费用,如有不足由乙方支付。2、甲、乙方双方同意转让前的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登报公告。2004年2月28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宜昌市点军区罗家坝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3月15日,周桂生出具《申请书》1份,载明:“申请书市工商局:本人自愿将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转让给孔伟,请贵局办理有关股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周桂生2004.3.15(手印)”当日,因318国道改造工程的变更,致使原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和意图无法实现,经双方协商,甲方周桂生、乙方孔伟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1份,约定:一、甲方出让全部股权,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考虑到各种变更因数,甲方减让32万元,现为人民币118万元(乙方已支付35万元);二、甲方责任1、甲方向乙方出让全部股权。2、甲方协助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办理股权变更手续。3、甲方收到第二笔款后,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及管理活动。4、甲方收到第二笔款后,出具承诺书,保证移交乙方68.14平方米加油站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以便乙方重新登记产权时不出问题。三、乙方责任1、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付款35万元。2、乙方向甲方出具剩余款的欠条。3、甲方退出后乙方自行办理各项建站手续,乙方并对公司经营管理负责。4、乙方全部接收甲方的股权,并在加油站全部完工挂牌经营后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见欠条)四、违约责任此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双方应该严格遵守。若有违约须承担协议标的的双倍罚款。2004年8月2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甲方,经手人刘建国)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加油站转让合同》1份,约定:甲方转让乙方位于宜昌市点军区罗家坝现面积2680平方米的加油站及其资产,转让价格600万元,实际交付日期为2004年8月26日,合同还对加油站财产明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2004年12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销售分公司领取宜昌市点军区点军乡巴王店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证载明使用权面积2494.31平方米(该地块与罗家坝加油站连成一片)。2004年9月15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为宜昌市江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月31日,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宜昌市江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宜市工商听(2005)第5号《听证告知书》,认为:宜昌市江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9月14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的《老股东会决议》,伪造《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夏亚清的签名,办理了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定撤销宜昌市江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9月14日变更登记,处罚款4万元。2005年2月3日,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宜市工商处字第(2005)17号《处罚决定书》:撤销宜昌市江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14日变更登记,并处罚款4万元。2005年5月10日,夏亚清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三峡晚报》发出公告,撤销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国、变更为夏亚清,公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了撤销。2005年9月23日,夏亚清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致函中石油湖北分公司:原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作废,决定从2005年9月6日起,启用新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并附印样和声明。2005年12月13日,夏亚清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孔伟、刘建国发出《关于履行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通知书》,认为:孔伟、刘建国未履行2003年10月28日和2004年11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希望孔伟、刘建国在2005年12月20日前付清股权转让金后,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否则,将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由孔伟、刘建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5天内不作解决,将视为认可解除合同。2005年12月17日,孔伟签收该通知。2006年5月12日,孙胜林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起诉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国、孔伟。同年5月22日,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点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孙胜林借款48万元及其利息,刘建国、孔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孙胜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8月15日,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点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巴王店村地号为XXX-2号面积10621.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9月2日,夏亚清与刘建国签订《债务偿还、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协议书》1份,约定:1、刘建国代表新股东支付给夏亚清人民币10万元(解决2004年11月23日三方协议中约定鄂EEX**轿车过户到夏亚清名下的折合款),该车由夏亚清归还给孔伟;2、夏亚清出具法人委托书,由刘建国代表新股东处置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所欠债务,处置土地造成的法律官司由刘建国等新股东承担;3、刘建国、孔伟付清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让金后,老股东承诺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新股东所有并立即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老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随时协助新股东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新股东不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责任由新股东承担,老股东没有责任。3、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确认为102万元,由刘建国承担支付,今后如果产生新的债务,还是由新股东承担,与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关系,合同还对拖欠周桂生的股权出让金的承担问题等进行了约定。同年9月4日,夏亚清出具《收条承诺书》1份,载明:“今收到刘建国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本人承诺以下义务:1、无条件办理罗家坝土地过户手续。2、协助办理点军人武部门前土地债权落实,此土地所有权,权属飞亚石化新股东。协助办理点军武部(原文如此)土地问题。”2007年,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参加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5月19日,夏亚清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孔伟、刘建国发出《关于解决股权转让问题的再次通知》1份,认为:1、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系因孔伟、夏亚清从未进行工商年检;2、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巴王店村地号为XXX-2号面积10621.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主体下夏亚清、孔伟、刘建国三人共同所有,是刘建国拿去被执行还借款;3、刘建国、孔伟尚拖欠股份转让金,故股权转让并不成立,刘建国、孔伟还存在很大的违约责任;4、关于点军人武部处土地问题,该地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应积极向点军区政府讨要,请刘建国、孔伟立即到公司解决上述问题。2011年4月26日,点军区人民政府就夏亚清、刘建国要求返还土地转让款作出点政函(2011)25号,同意废除与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4.3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收的土地转让费(其中点军区人武部收取15万元、点军区政府11.734万元,巴王店村委会3万元)在确定债权人主体后依法返还。2011年5月11日,夏亚清以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起诉点军区人民政府、点军区人民武装部、巴王店村委会,要求点军区人民政府返还土地转让款117340元及利息59951.1元、点军区人民武装部返还土地转让款15万元及利息79965元、巴王店村委会返还土地转让款3万元及利息14793。同年8月,刘建国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2011年12月1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宜中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1、点军区人民政府返还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17340元及从200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人民银行规定的的活期利息;2、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武装部返还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5万元及从2003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息;3、宜昌市点军区巴王店村委会返还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3万元及从200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息,于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知之日起10日内给付。该判决还对诉讼费等事项进行了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现夏亚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周桂生收取股权转让金明细如下:1、2003年11月4日收到宜昌市隆鑫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2、2004年3月15日收到孔伟35万元。3、2004年9月13日收到刘建国10万元;4、2004年9月14日收到刘建国5万元;5、2004年11月29日收到刘建国20万元;6、2005年4月14日收到孔伟20万元。以上7笔合计120万元。夏亚清收取股权转让金明细如下:1、2004年11月29日收到60万元;2、2003年11月4日收到宜昌市隆鑫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3、2004年4月26日收到5万元;4、2004年1月10日收到10万元;5、2003年11月30日收到10万元(夏亚清、周桂生各5万元,夏亚清注明系办理加油站相关手续费);5、2006年1月14日收到5万元;6、2006年2月17日收到30万元(夏亚清注明:将鄂EEX**过户到夏亚清名下及孔伟借款还本付息47200元后夏亚请保证立即到工商局办理孔伟的股权转让等法定手续)。以上6笔合计150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1组、《土地转让协议书》1份、《土地转让协议》2份、《征用土地协议》1份、《股权转让协议》2份、《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清单》1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3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加油站转让合同》1份、《申请书》1份、宜市工商听(2005)第5号《听证告知书》1份、《处罚决定书》1份、《收条承诺书》1份、《关于履行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通知书》1份,《关于解决股权转让问题的再次通知》1份、(2006)点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1份、(2006)点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1份、《债务偿还、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协议书》1份、点政函(2011)25号1份、(2011)宜中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收据13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应该全面履行。尽管夏亚清与刘建国,周桂生与孔伟,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夏亚清、周桂生与宜昌市鑫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国、孔伟在同日签订了三份合同主体不一样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但均无根本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也无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的目的基本实现,原告于2005年12月13日提出逾期付款则解除合同,但原告在2006年2月仍在收取被告股权转让款,并在2006年9月2日与刘建国签订协议书,是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公司执照副本及印章,本院不予支持。故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只能确定为刘建国和孔伟二人所有。从股权转让的约定看,受让方购买股权的动机在于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在点军区巴王店村即原点军区武装部经营的可能,后这种可能未能转化为现实,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责任;从合同履行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形。原告对宜昌市飞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原罗家坝加油站(老站)经营证件执照被吊销负有部分责任,对宜昌市点军区人武部约4.3亩土地使用权和巴王店村委会约1.33亩的土地使用权未落实存在责任;作为股权的受让方,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由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证据显示:关于周桂生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应付118万元,实际支付120万元,付款超出2万元,关于夏亚清的股权转让款应付145万元,夏亚请实际收款150万元,其争议在于夏亚请2003年11月30日收取的10万元,夏亚清系按照2003年11月6日双方协议办理事项收取费用,但夏亚清有义务披露该款的使用明细,在夏亚请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刘建国将此款计算为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双方对此的争议符合情理。同时,鉴于原、被告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故本案以原告诉讼尚在诉讼时效之内为宜。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真实意思在于取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亚清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亚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暹宾审 判 员 李 玮人民陪审员 罗 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