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少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田福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田福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少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王玉峰,女,汉族,青岛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田福利,男,汉族,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峰与被告田福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