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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866号原告赖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