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66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初字第668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奕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好逸恶劳,经常赌博,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所以请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告对其离婚主张以及分居时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呵护的,只要原、被告双方善于沟通和交流,积极巩固婚姻基础,夫妻关系能够予以改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和特快专递费7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