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4)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至1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与丁某(已病亡)在建阳市回龙乡白洋村达成购枪合意,被告人黄某以约八九百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丁某购得一支“松鼠”牌猎枪及4枚子弹。被告人黄某购买枪弹后,将猎枪长期隐匿家中用于狩猎。案发后,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携枪主动向浦城县公安局投案。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所持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在庭审前委托社区调查,浦城县司法局评估认为被告人黄某适宜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浦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猎枪及四枚子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通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雅雅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