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知)初字第213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广告协会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广告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知)初字第21315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志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广告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告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广告协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克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