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微、付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李微,付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微,女,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被告付艳平,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