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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佳明轮胎行与易强、石亚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佳明轮胎行,易强,石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佳明轮胎行,住所地:扬子洲镇。经营者:龙红,系南昌市青山湖区佳明轮胎行经营者。被执行人:易强,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第三人:石亚平,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系易强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佳明轮胎行与被执行人易强买卖合同纠纷(2014)湖执字第9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强不能履行本院(2013)湖扬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石亚平与被执行人易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易强与第三人石亚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石亚平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强、石亚平的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平审 判 员  谢雁青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