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49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已将执行标的912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壕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凤龄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徐海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