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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商初字第08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与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858号原告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新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松林。委托代理人周峰。被告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98元,依法减半收取4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