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虽德与被告张介飞、张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391号原告高虽德。被告张介飞。被告张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虽德与被告张介飞、张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虽德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虽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虽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高虽德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