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阆执字第180号邱XX:你与马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阆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XX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马XX支付人民币6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你在本通知书指定期间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账号:2315546129100028095收款单位名称:阆中市非税收入监管中心案件承办人:孙兴华联系电话:0817635****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风险提示(附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