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汪良海与段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良海,段全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汪良海,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何正开,太湖县新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全中(曾用名段全华),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汪良海诉被告段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良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