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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汪良海与段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良海,段全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汪良海,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何正开,太湖县新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全中(曾用名段全华),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汪良海诉被告段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良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