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宋国炯与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炯,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宋国炯,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宣伟,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小龙,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炯与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炯于2014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国炯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宋国炯负担。审 判 长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马晓芳人民陪审员 高亚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闯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