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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鄯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钱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鄯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鄯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现住:鄯善县火车站镇,无前科。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吐哈公安局取保候审。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以鄯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万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钱某某带领王甲某、王某某、毛某某、赵某某等30多名工人在鄯善县火车站镇新疆正业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修建羽毛球场和网球场,12月底工程结束后,正业公司结清了被告人钱某某工人的劳务费688550元。被告人钱某某本应用此款优先支付工人的工资,但其没有支付被害人王甲某、王某某、毛某某、赵某某人工工资共计60650元。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钱某某给被害人赵某某、毛某某打了一张欠二人工资共计10000元的欠条,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钱某某给被害人王甲某打了一张欠王甲某工资17350元的欠条,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钱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打了一张欠王某某工资33300元的欠条,共计欠四人人工工资60650元。为了讨要工资,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告人钱某某家中找其索要工资,但被告人钱某某都以没钱为借口一直拖欠工人的工资。无奈之下,2014年1月被害人王某某到鄯善县县委上访,鄯善县县委以鄯党办督字(2014)3号督办通知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督办。2014年3月11日鄯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职障局给被告人钱广武下发了鄯人社监令字201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3月15日前将拖欠工人的工资60650元发放到位,并将该指令书留置送达其邻居许某某处。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鄯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职障局已责令其支付拖欠工人的60650元人工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被害人王某某等4名工人的工资。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欠条、收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明晰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继鹏、王世荣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广武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新疆正业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结清其劳务费的情况下,有能力支付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人工工资而拒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人民币6065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说明正业公司并没有给自己结清工程款,所以现在没有钱给工人付工资。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钱某某带领王甲某、王某某、毛某某、赵某某等30多名工人在鄯善县火车站镇新疆正业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修建羽毛球场和网球场,12月底工程结束后,正业公司结清了被告人钱某某工人的劳务费688550元。被告人钱某某本应用此款优先支付工人的工资,但其没有支付被害人王甲某、王某某、毛某某、赵某某人工工资共计60650元。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钱某某给被害人赵某某、毛某某打了一张欠二人工资共计10000元的欠条,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钱某某给被害人王甲某打了一张欠王甲某工资17350元的欠条,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钱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打了一张欠王某某工资33300元的欠条,共计欠四人人工工资60650元。为了讨要工资,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告人钱某某家中找其索要工资,但被告人钱某某都以没钱为借口一直拖欠工人的工资。无奈之下,2014年1月被害人王某某到鄯善县县委上访,鄯善县县委以鄯党办督字(2014)3号督办通知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督办。2014年3月11日鄯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职障局给被告人钱广武下发了鄯人社监令字201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3月15日前将拖欠工人的工资60650元发放到位,并将该指令书留置送达其邻居许某某处。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鄯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职障局已责令其支付拖欠工人的60650元人工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被害人王某某等4名工人的工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该案诉讼程序合法;2、欠条,证明被告人钱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打了一张欠王某某工资33300元的欠条,给被害人王甲某打了一张欠王甲某工资17350元的欠条,给被害人赵某某、毛某某打了一张欠二人工资共计10000元的欠条;3、正业公司收据及钱广武进度单,证明被告人钱某某陆续从正业公司支出工程款;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诚恳;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新疆正业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结清其劳务费的情况下,有能力支付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人工工资而拒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人民币6065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钱某某辩称正业公司没有将工程款结清的辩解意见,因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根据被告人钱某某的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具体执行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建新审 判 员  吕梁军代理审判员  马晓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索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