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非诉行审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辛鑫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辛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14)徒非诉行审字第00144号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商务a区d幢。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红顺、许志国,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申请人辛鑫,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4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4年9月17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德文审 判 员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