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蔡某某与四川省三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兴剑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成郫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三木置业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兴剑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3)成郫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将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收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生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