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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路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路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何美华、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路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路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