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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1875号原告朱建华。被告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军嶂社区军南村。法定代表人李瑞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与被告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朱建华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