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苗进与韩继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苗某。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周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方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