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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苗进与韩继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苗某。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周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方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