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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二初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哲新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哲新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00878号原告:东莞市哲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家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职务不详。担保人:潘珍珍,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担保人:程家伟,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哲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哲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潘珍珍、程家伟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哲新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