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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柯贤良与王国宪、蔡跃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贤良,王国宪,蔡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柯贤良。被告王国宪。被告蔡跃红。原告柯贤良与被告王国宪、蔡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柯贤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