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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朝义、王哲英要求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义,王哲英,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雁行初字第00127号原告王朝义,男,193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哲英(王朝义之妻),194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群(二原告之子),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贺登峰,主任。原告王朝义、王哲英要求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反映问题给予书面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其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已达成和解,其诉讼目的达到为由,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义、王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栩代理审判员  穆瑾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