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鄂某某,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鄂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