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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西林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曲江二期配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苏天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西林,苏天荣,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曲江二期配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西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庆丰,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江二期配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世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国庆。原审原告苏天荣。上诉人张西林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曲江二期配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苏天荣��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7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西林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西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西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西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