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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行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山和与邹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山和,邹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行字第135号申请人陈山和,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邹少玉,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山和与被执行人邹少玉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家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