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徐保财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888号罪犯徐保财,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保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1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3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保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7.4分,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习组长,2013年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保财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保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4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